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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農村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機制建設監管指引的通知

來源: 海口金控 發布時間:2018-07-04瀏覽次數: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農村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機制建設監管指引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4〕287號
 
各銀監局:
    現將《加強農村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機制建設監管指引》印發給你們,請結實際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2014年12月9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與農村中小金融機構)
 
加強農村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機制建設監管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農村商業銀行進一步強化普惠金融理念,加快建立三農金融服務長效機制,持續提升服務三農的特色化、專業化、精細化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三農金融服務機制是指包括股權結構、公司治理、發展戰略、組織架構、業務發展、風險管理、人才隊伍、績效考核和監督評價在內的保障農村商業銀行支持三農發展的系列制度安排和能力建設。
本指引所指縣域農村商業銀行是指在縣(市、旗)設立的農村商業銀行,城區農村商業銀行是指在地級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一個或幾個區設立的農村商業銀行,大中城市農村商業銀行是指在地級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直轄市實行統一法人的農村商業銀行。
第三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持續強化、提升和完善三農金融服務機制,不斷增強服務三農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  銀監會及其各級派出機構依法指導、監督農村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機制建設工作,對機制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與評估。
 
第二章        股權結構
 
第五條  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應按照面向三農和服務社區的基本要求,合理設置股權結構,鼓勵吸收優質涉農企業、農民合作社、種養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投資入股。
第六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根據業務發展、風險管控和金融服務的需要,不斷優化股權結構,鼓勵城區和縣域農村商業銀行定向吸收一定數量的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優質涉農企業股東,支持城區和大中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引進農村金融資源豐富、風險管控與服務創新能力強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作為戰略投資者。
第七條  農村商業銀行所有持股比例在1%及以上的自然人和所有企業法人股東在持股期間須作出支持農村商業銀行加強三農金融服務、資金主要用于當地的書面承諾。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八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特點完善公司治理,大中城市和縣域農村商業銀行董事會下應設立由董事長任主任委員的三農金融服務委員會,城區農村商業銀行可根據實際自行決定是否設立三農金融服務委員會。三農金融服務委員會委員構成由農村商業銀行自主確定,原則上具有三農工作經驗或行業背景的委員應不低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  農村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委員會負責制定三農金融服務發展戰略和規劃,審議年度三農金融發展目標和服務資源配置方案,評價與督促經營層認真貫徹落實。三農金融服務委員會應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邀請涉農企業、農民合作社、種養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客戶代表參加,就三農金融業務開展情況、存在問題和下步措施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農村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委員會應在每年第一次董事會上報告上一年度本行三農金融業務計劃執行情況。
行長應在每年第一次股東大會上報告上一年度本行三農金融業務開展情況。
監事會應將三農金融服務委員會和經營層圍繞三農金融服務的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監督內容。
第十一條  農村商業銀行的董事長、監事長和行長在任職期間,須作出堅持三農市場定位、建立三農金融服務機制、加強三農金融服務的書面承諾。
第十二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明確三農金融服務信息披露政策、內容和流程。大中城市、城區農村商業銀行和資產規模超過100億元的縣域農村商業銀行應按照與財務報告披露相同的頻率,通過當地主流媒體或公司官方網站向社會發布三農金融服務專題報告,詳細披露三農金融服務開展情況,并在公司官方網站上至少保留最近兩期三農金融服務專題報告。規模較小的縣域農村商業銀行可以簡化信息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屬地監管機構申請延遲披露。
年度三農金融服務專題報告應當作為年報的一部分,具備條件的也可以單獨發布。
 
第四章 發展戰略
 
第十三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制定全行三農業務發展戰略,明確三農業務發展戰略目標,建立服務三農的差異化業務模式,保持和擴大比較優勢,確保本行三農業務實現商業可持續。
第十四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實際,明確打造面向三農、服務社區的現代金融企業戰略目標。
第十五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按照戰略目標總要求,細分三農市場,針對性制定三農業務的客戶、產品、渠道、營銷等策略。
第十六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根據三農業務發展戰略,大力推進改革創新,打造高效的組織架構、適用的風險管理系統、完善的制度體系和管理流程、精干的人才隊伍、有效的績效考核體系和先進安全的信息系統,為戰略實施提供有效支撐。
 
第五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七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建立符合本行發展目標的三農金融服務組織體系。
第十八條  三農金融業務規模較大的大中城市和城區農村商業銀行可以設立三農業務總監。
三農業務總監除應滿足農村商業銀行其他業務總監任職資格條件外,還應具備熟悉三農情況、具有豐富的三農金融業務從業經驗等條件。
第十九條  大中城市和城區農村商業銀行應設立三農業務管理部門。鼓勵大中城市和城區農村商業銀行建立三農業務垂直管理體系,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三農金融事業部。縣域農村商業銀行應根據實際,不斷優化組織架構,簡化審批流程,持續提高三農金融服務質效。
第二十條  大中城市和城區農村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業務規模較大的分支機構應按照總行部門設置相應設立三農業務部門或崗位。
第二十一條  農村商業銀行前臺應以服務三農為先設置部門,中后臺應以三農業務為先配置資源,信息系統應以三農業務需求為先規劃建設。
 
第六章       業務發展
 
第二十二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根據三農業務發展戰略,建立科學有效的業務發展機制,制訂清晰明確的三農業務經營目標。
大中城市和城區農村商業銀行應單列三農業務信貸計劃,配置足夠人員、經費、網絡等資源,支持實現三農金融業務發展目標。
第二十三條  農村商業銀行的縣域新增存款應主要用于當地發放貸款,重點投向三農和小微企業,優先滿足優質涉農企業、農民合作社、種養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服務需求。
第二十四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致力于促進三農發展,加大產品創新力度,重點圍繞破解“三農貸款難、銀行難貸款”的瓶頸,積極探索“三權”抵(質)押等有利于盤活三農資產的抵質押方式、拓展抵質押物范圍、完善增信和風險緩釋機制等。
第二十五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改進服務方式,由實體網點服務為主向線下與線上服務相結合轉變,簡化業務流程和審批手續,提高三農客戶的滿意度。
第二十六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主動探索運用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新技術為支撐的服務信息化建設,拓展電子渠道,完善線上服務功能,促進提高三農金融服務便利度和覆蓋面。
第二十七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下沉經營重心,加強服務網點的分類管理和差異化建設,將人員、經費和信貸資源向基層一線傾斜,確保三農金融服務需求得到便捷、及時、有效滿足。
第二十八條  省聯社應根據農村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機制建設的實際需要,加快IT系統升級改造,引導優化績效考核,為農村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機制建設提供有力支持保障。省聯社應支持具備條件的農村商業銀行建設獨立的IT系統或增添特色化的業務模塊。
 
第七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九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在本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架構內,根據三農金融業務和自身特點,制定三農金融業務的風險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確三農金融業務的風險偏好和管理目標,合理設置風險敞口和容忍度,優化風險管理的工具和方法,建立風險預警和評估機制,明確風險管理責任,強化責任追究,確保三農金融業務流程簡明、服務高效、風險可控。
第三十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加強對三農業務的研究分析,準確把握三農經濟發展規律,采用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技術和方法,有效識別和計量三農金融業務的風險。鼓勵農村商業銀行建立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對三農金融業務指標、流程和員工行為異常情況及時進行監測和預警。
第三十一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在準確計量三農金融業務風險的基礎上,通過轉移、分散、緩釋等手段,有效管理三農金融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農村商業銀行應根據三農金融業務中的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等不同特點,針對性制定差異化風險管理措施,確保相關風險得到有效管理。
第三十二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建立三農金融業務風險管理定期評估制度,就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辦法和措施,不斷提高三農金融業務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和先進性。
 
第八章 人才隊伍
 
第三十三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針對三農金融服務制定科學的人力資源規劃,構建數量充足、質量匹配、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
第三十四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結合本行、本地實際,針對性選聘具有三農業務經驗或行業背景的董事和監事,鼓勵從涉農企業、農民合作社、種養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股東中選聘非執行董事充實到三農金融服務委員會,提升董事、監事和三農金融服務委員會的專業性。
第三十五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建立高素質的高管人員隊伍。優先選拔使用具有戰略眼光、創新意識、宏觀視野、能夠熟練駕馭現代金融管理工具的高端金融人才充實到三農金融人才隊伍中,加大后備高管人員隊伍培養。
第三十六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加大三農金融服務的中層和基層人員培養力度,制定針對性的人才培養計劃,建立總行人員到基層一線輪崗交流制度,鼓勵新招聘大學生到基層實踐鍛煉,熟悉掌握三農金融業務,為三農金融業務發展提供人才支持。
農村商業銀行應按照人才隊伍建設需要,優先聘用大學生村官和戶籍地在轄內鄉鎮的大學畢業生,充分發揮其熟悉基層、貼近三農的優勢,為三農金融業務發展奠定基礎。
 
第九章 績效考核
 
第三十七條  大中城市農村商業銀行應逐步實現三農金融業務單獨記賬、單獨列示成本、單獨設置不良標準、單獨核算利潤、單獨績效考核。城區農村商業銀行具備條件的也可以試點三農金融業務單獨核算。
第三十八條  農村商業銀行實行三農金融業務與其他業務差別化績效考核政策,原則上應給予三農金融業務最高的績效權重、最優的內部資金轉移價格。
第三十九條  農村商業銀行應建立向三農金融業務傾斜的員工等級制度、費用補貼和薪酬制度,提高基層三農金融業務人員的員工等級、業務和生活補貼以及薪酬分配權重。鼓勵優先提拔使用從事三農金融業務的員工。
                                               
第十章 監督評價
 
第四十條  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應每年一次對農村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效果進行評價。評價三農金融服務成效應綜合考慮農村商業銀行所在區域、第一產業占比、涉農信貸總量、客戶覆蓋面、金融服務便利度、消費者保護等因素。要加強對農村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機制建設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和評價結果與機構市場準入、監管評級、標桿行評選、高管人員履職評價掛鉤。
農村商業銀行應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屬地監管機構報告本行上一年度三農金融服務機制建設和執行情況。
第四十一條  銀監會及其各級派出機構對農村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實施不良貸款適度容忍和盡職免責政策。允許結合農村商業銀行實際,“一對一”制定差別化的涉農不良貸款率容忍度,原則上最高不超過上一年度當地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項貸款平均不良貸款水平3個百分點。允許涉農貸款出現違約后對盡職的農村商業銀行相關人員實施免責。
第四十二條  銀監會及其各級派出機構應從市場準入、監管評級等方面對農村商業銀行實施正向激勵。對服務三農業績突出的農村商業銀行在利用資本市場和債券市場募資、業務創新、機構設立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在監管評級時予以特殊安排,允許涉農貸款不良率在容忍度以內的,資產質量要素相關評級指標不作扣分處理。
第四十三條  建立農村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機制監管上下聯動和橫向聯動機制。銀監會及其各級派出機構之間應加強溝通,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之間應強化聯動,實現信息共享,增強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有效性。凡對于農村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機制建設工作落實不到位,偏離支農服務方向,導致出現風險甚至損失的,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進一步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四十四條  銀監會及其各級派出機構應加強與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聯動,推動出臺針對性的財政、貨幣、監管等配套政策,為農村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機制建設提供支持。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參照本指引執行。村鎮銀行可比照本指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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